法家的“法”

诸子百家中的每一个思想流派,其最终目的都是尝试解决天下大乱的局面。然而,无论其他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多么深刻的影响,它们都没有达成这个目标。最终,秦国实现了这一目标,而支撑秦国达成此目标的思想便是法家。

正如其名,法家的核心思想即是“法”。尽管法家也推崇“术”和“势”,但相较而言,这两者更多关注的是君王,而对于整个国家的治理,法才是最关键的部分。因此,从法家的“法”入手来理解法家,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方法。那么,这里的“法”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在现代语境中,“法”这个词已经被赋予了诸多新义,而我们也能找到许多相似的概念。为了明确法家的“法”究竟是什么,避免误解并增强理解的贯通性,本文将尝试通过对比的方法来展开论述。

既然选择了对比的方法,那么就必须要有对比的对象。这些对比对象不应该比法家的“法”更陌生,而应是我们更熟悉的一些相似概念。首先,我们每个人都是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成长的,并在这个过程中接受了许多关于现代法律的教育。因此,我们理解现代法律的意义、目标以及我们与它的关系。所以,将现代法律作为一个对比对象是很好的选择。其次,中国后世的思想常常是外儒内法,而在思想上,儒家的影响力最为显著。因此,对于熟悉中国哲学体系的人来说,儒家的概念无疑更接近已有的经验,故而将儒家作为第二个对比对象是恰当的。接下来,我们将开始进行对比。

由于法家和儒家处于同一时代,且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是大儒荀子的弟子,因此法家在某种意义上是从儒家发展而来的,两者之间存在某种隐秘的联系。所以,我们可以先来比较这两者。它们的相同之处是什么呢?毫无疑问,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平定天下,并且都主张对人进行某种教化,只不过教化的方式不同。法家采用的方式显然是法律,这已经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教育,而是一种约束和规范。儒家则采用礼乐制度,其背后是仁心和一种更具自发性的道德情感。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区别呢?关键在于两者对人性的假设不同。儒家和法家都看到了当时礼崩乐坏的现实,这种现实似乎暗示着人类的本性是贪婪和自私的。然而,儒家并不满足于这样的现实和结论,他们继续考察人性,并认为人性中更为基础的部分其实是善的。这一部分就是孟子所说的“四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以及孔子所言“人人皆可为尧舜”的含义。第一个提出不同观点的儒家学者是荀子。荀子所处的时代比孔子更晚,天下更加混乱,此时,人性本善的观点已无人愿意聆听,且因现实而受到不断质疑。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时代,我们有什么证据来坚定地宣称人性是善的呢?

当然,如果将孔子置于这个时代,他也一定不会改变自己的观点,因为儒家的性善论本质上是基于对人性本身的考察和对自己内心道德感的反思,而非基于人们的外在表现。所有人都同意当时的天下不太平,人们大多在乎一己私欲,只不过由此得出的进一步思考和观点不同。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理解荀子的性恶论了。基于这一观点,荀子仍然关注教育,而到了韩非子,则进一步发展为法律。这是自然而然的逻辑:对于本性邪恶和自私的人,你如何能通过教育来彻底改变他们呢?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显得过于低效。因此,强制性的法律自然而然地成为最佳选择。法家思想就这样应运而生,并且最终在秦国取得了成果。然而,这也带来了相应的牺牲:法家不鼓励人性的善,反而进一步导致了人的物化。因为既然法家相信人是邪恶的,那么控制人的方式也就不是通过号召人们过更善的生活,而是通过调动他们的欲望和威胁他们所害怕失去的利益。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将国家管理变成了一种近乎驯兽的模式。

在大致区分了儒家和法家之间的区别后,我们再来对比一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宪政。乍看之下,宪政与法家似乎有某种共性:两者都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尽管法家有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作为例外——并且两者的法律都旨在约束所有人。然而,在其他方面,我们能看出许多不同之处。法家的法律体系完全是为君主垄断权力而设计的,而现代民主宪政的法律则关注如何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天赋人权,建立在契约和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当然,两者之间还有许多其他区别,但这一点无疑是最关键的,甚至可以说,其他的区别几乎都源于此。一个良好的现代民主宪政法律在设计时,展现的是对每一个个体权益的维护,代表的是这样一种价值观;而不是像法家那样,通过调动每一个人的欲望和恐惧,将国家打造成一个更加强大的战争机器。

通过这一过程,我们大致理解了法家的“法”。法家的“法”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更是一种基于人性假设的强制性规范体系。它与儒家的礼乐教化和现代宪政的权利保障形成了鲜明对比,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基础和实践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