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公约的本质
现代民主宪政的核心隐藏在其名称之中:宪法。一切行政手段都必须依循法律和宪法,而法律本质上是从宪法推导出来的。因此,现代民主宪政不仅从制度上尽力保障宪法的权威,还培育出整个现代社会的公民,使他们对宪法及其神圣价值怀有敬意。
这种敬意是盲从吗?显然不是。宪法的地位极其特殊且不可替代。其他一切法律本质上是为了规范社会中某些具体现象而制定的举措,是达成的契约;而宪法却直指民主的核心: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来看,人们会说宪法直接保障的是天赋人权。
毫无疑问,天赋人权是整个现代法律体系存在的意义,也是其当之无愧的绝对中心。一切政治手段和法律若想合理化自身,就绝不能从某个个人的私利出发。显然,一套宣称其目的在于保障君王权力、确保其生杀予夺并所向披靡的法律与制度,难以长久稳定地存在。当人们接受更多教育和启蒙后,这样的制度也不会被认同或接受。现代国家和社会之所以具有合法性,原因在于:它们提供了保障天赋人权的庇护。人们相信这些基本权利具有极高的神圣性,而在自然状态下,这些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通过设想自然状态,人们可以确信自己一直以来支持国家这一概念的存在。
由此可见,现代民主宪政政府存在的全部合法性在于:它是公民之盾。一方面,公民通过让渡部分权利形成公权力,以防止他人侵害自己的天赋人权。例如,我们接受法律约束,放弃随意杀人放火的权利,正是为了换取自身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另一方面,人们通过参与或构建政治体系,确保这一部分让渡出去的公权力不会无限膨胀,进而反过来压迫人民本身。这需要巧妙的分权制衡,通过“以野心对抗野心”的方式,确保霍布斯笔下作为国家象征的“利维坦”巨兽不挣脱其牢笼。
对比另一个例子:法家。法家的法律同样具有效力,也被人们遵守。然而,其在源头上缺乏合法性,因为它仅仅是君主之矛。受其约束的每一个共同体并不会认同这种约束。既然如此,反叛的法律从合法性上就没有权利约束他们。
当然,在我们高中班级自治的建设中,最容易误入歧途的并不是让法律成为某个人的工具——因为班级中的氛围仍然相对平等。最常见的误区在于,尽管我们在民主宪政环境中成长并接受思想熏陶,却往往过于沉醉于现代制度的精妙设计和法律的严谨,而忽视了回到起点,即整个法律体系中最关键的宪法及其背后的天赋人权合法性思想。换言之,我们常常从“为了约束人而约束人”的视角出发,而不是从确认班级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究竟想要保障哪些权利的角度出发。
正如我上面所述,这一误区的原因之一恰恰是我们生活在当下的环境中。如果我们生活在专制时代,我们不会想要设计一套看似具有制约与调整机制的法律。如今我们拥有这样的思想,也仅仅是因为耳濡目染而习得了这种习惯。如果缺乏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深入思考,以及在实践中逐渐领悟的政治智慧,我们很难实现法律从“约束”到“自由”的转变。然而,这一转变又是必须的。
举个例子,如果我们按照当前的“约束”视角立法,可能会仿照传统课堂模式,制定法律禁止晚自习上厕所,并通过许多精妙的监察和执法机制确保人们受到应有的约束。然而,当我们这样立法时,便是为了约束而约束。我们只是习惯性地认为似乎应该有一条这样的法律,于是就给自己制定了一条。这样的法律最终会成为处处损害班级自由的绳索。
但如果换一种思路,真正理解现代民主宪政的内核,并从权利出发,我们会首先追问:我们组成共同体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每个个体的哪些权利?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无疑是学习发展权,而晚自习的随意走动可能会影响这一权利。接下来,正确的问题是:我们每个人愿意放弃多大的自由出入权利,以换取对自身学习发展权更完善的保障?我相信大家可能会同意,不能在晚自习期间随意在教室里追打吵闹,但完全禁止走动是否必要。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在讨论中找到平衡并确立法律。
上述两种方法可能最终得出相同的法律,但我们不可能以相同的方式整理法律依据,因为两者的出发点和根基截然不同。因此,它们对整个班级文化氛围的塑造不同,对每个人对班级自治看法的塑造也不同。这正是从“约束”到“自由”的差异。一个良好的班级公约必须尽量靠近“自由”,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从权利出发,将法律塑造为保障公民最大限度自由的工具。
因时间原因,暂且搁笔。